
4年4月29日期间买入,并在2024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; (2)于2024年10月25日(含当日)之前买入,并在2024年10月26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。 (本文由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供稿,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。刘鹏律师,专注证券维权19年,自2006年执业以来,成功为中青宝、国华网安、劲嘉股份(维权)等 300 余家上市公司的中小投资者成功维权,案件在办数量超过 1
期报告为准。(文章来源:证券日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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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10:56: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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